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下列人员按以下规定登记: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二)驻在城市市区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只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县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登记;

(三)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省、设区的市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县级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登记;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地方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人、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人员,在地方选区登记;

(五)在本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而户籍在外地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