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以一个或者几个居民区、一个或者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规模较大的村或者居民区可以划为两个以上选区;参加乡级选举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与邻近单位、居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