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划分应当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

选区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