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有效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2月1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佩戴口罩的规定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
前款所称餐饮经营主体,是指饭店、宾馆、有固定店铺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学校和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落实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用餐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