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章 选民登记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选民登记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