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八条未知(-1)市人民政府以及东营区人民政府、垦利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按照《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划定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和其他湿地,构建分级管控体系,加强对湿地的分级分类保护管理。城市建设空间不得侵占湿地保护空间。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