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未知(-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划定城市重点风貌控制区,制定风貌管控导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下列区域应当列入城市重点风貌控制区:

(一)城市核心区;

(二)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

(三)重点开发区域;

(四)主要道路、河道、城市广场、公园;

(五)对城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城市重点风貌控制区管控导则应当确定控制区的特色空间营造、生态管控、景观风貌管控、产业功能、湿地保护与利用等特色要求,将城市天际线、功能分区、建筑风格及高度、街道界面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