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发挥国家气候标志评价作用,推动当地气候资源保护和气候资源优势利用。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