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巨灾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气象保险相关产品和服务,提升社会灾害救助能力。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开发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