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蓄水、森林防火、生态修复、防灾减灾等需要,领导、协调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支持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运行和作业保障,提高云水资源利用能力。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