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生产生活所利用的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