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开展气候资源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气候资源的可利用性进行评估,开展气候资源区划工作。气候资源区划应当包括气候资源的分布状况、采用的区划指标、区划结果、区划气候资源优势和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措施等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应当利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