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群防群控作用,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鼠疫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鼠疫防控宣传教育,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牧区的鼠疫防控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参与鼠疫防控工作,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和其他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