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罢免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