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监督。选举单位或者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