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五十七条有效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监督。选举单位或者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