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七章 选举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公民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禁止宗教势力、家族势力和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