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三十四条有效在投票选举之前,应当对选民进行核实。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应当予以登记或者除名;如原定选举日期推迟,对新增加的年满十八周岁的选民应当予以登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