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具体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