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教育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给予下列优待: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进入公办幼儿园;

(二)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三)参加中考、高考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给予优待。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