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九条有效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各类浙台经济合作园区,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土地用于台湾同胞投资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并按照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