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联系,为会员提供产业政策辅导、咨询评估、教育培训、市场开拓、技术合作与交流等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