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华侨经批准来本省定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安置。

鼓励华侨科技人员、出国留学人员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本省工作或者服务,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华侨科技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在本省工作或者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