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七条有效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教师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不得向学生及学生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学习辅导资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