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一年的试用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