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各项津贴及时兑现。中小学教师享受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津贴。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