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各项津贴及时兑现。中小学教师享受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津贴。

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