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