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乡镇、村的广播电视传送设施的建设,由县(市、区)、乡镇、村分级负责;维护由县(市、区)、乡镇负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