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乡镇、村的广播电视传送设施的建设,由县(市、区)、乡镇、村分级负责;维护由县(市、区)、乡镇负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