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和电视剧的制作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颁发。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