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