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地震灾区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