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时,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抗震设施与减震、隔震装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