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对各类开发区(园区)、特色小镇等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报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内的,依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不再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