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及时予以回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