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及时予以回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