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与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形成开放式的节能服务市场体系。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用能单位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