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二)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