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拖欠临时用地补偿费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退还有关款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