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应急预案第三十七条有效发生管道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