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