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需的人员,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管道保护人员的数量和技能应当与管道保护工作的要求相适应。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泄漏监测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出入控制系统等管道保护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管道企业应当保障管道保护工作所需的经费投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