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有效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