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扶持促进第三十六条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投资的特点,制定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金融信贷政策,提供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金融产品;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