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偏远地区和海岛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电力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