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燃煤发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发电配额指标以及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