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发展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