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装载水泥、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抛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