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未知(-1)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