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未知(-1)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