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未知(-1)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保障城市供水长效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