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九条未知(-1)禁止下列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二)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三)隐瞒或者改变用水性质;(四)绕越贸易结算水表用水;(五)拆除、伪造、开启贸易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用水;(六)人为致使贸易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