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未知(-1)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